规章不能称“条例”,地方性法规可以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能称为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 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 、款、项、目。章、节、条 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正确的答案应为:BCD。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那也没说地方性法规不能叫条例呀?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