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83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83#
某年,春风公司与某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和香港某公司三方合资,在澳大利亚开办中外合资企业银平公司。同年2月,春风公司从深圳经香港汇款140万美元投资银屏公司。孙某利用受聘春风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指使下属将该款转入孙某个人控制的香港红涛公司账户,然后由红涛公司陆续汇往银平公司。在此期间,孙某指使其在香港的亲戚于某日从红涛公司汇出80万港币到孙在香港开设的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业务运作费,用于营利活动。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贪污罪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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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卜一样的我 发表于 2016-7-13 14:27
题干为什么要这么复杂 绕来绕去 想唬人么???????????????????、、
7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10:01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孙某利用身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的80万元资金归其个人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6 # 王永丰 发表于 2014-7-17 14:35
c,定挪用资金罪
5 # 王永丰 发表于 2014-7-17 14:35
c,定挪用资金罪
4 # 少帅一号 发表于 2012-7-27 16:40
定性职务侵占罪似乎比挪用资金罪更合题意,因为目前不知道时间(三个月)标志以及主观态度时,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别还是很难区别!
3 # lily6898 发表于 2012-1-23 23:16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孙某利用身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的80万元资金归其个人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9-27 20:47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 # tayon 发表于 2011-5-2 09:52
如果孙某完全没有准备归还呢?该挪用行为也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可以定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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