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65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65#
某年,A公司与B公司和香港C公司三方合资,在澳大利亚开办中外合资企业D公司。同年2月,A公司从深圳经香港汇款140万美元投资D公司。孙某利用受聘A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指使下属将该款转入孙某个人控制的香港E公司账户,然后由E公司陆续汇往D公司。在此期间,孙某指使其在香港的亲戚于某日从E公司汇出80万港币到孙在香港开设的F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业务运作费,用于营利活动。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贪污罪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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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0 19:15
答案解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厂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孙某利用身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的80万元资金归其个人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1 # 0nlylove 发表于 2012-2-23 15:48
从该题意来看,无法判断孙某要归还该款还是永久性的占有。请高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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