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61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61#
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 侵占罪
  • 盗窃罪
  • 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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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hinYau 发表于 2015-7-20 13:47
信仰的力量 2015-4-15 15:58
张明楷教授从2006年起反对这一观点,认为盗窃存折本身不成立<span style="width: aut...
3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0 19:19
但由于该存折未密码,直接便可以支取现金,不存在诈骗的问题
2 # 信仰的力量 发表于 2015-4-15 15:58
张明楷教授从2006年起反对这一观点,认为盗窃存折本身不成立犯罪,只有到银行柜台支取存款的行为才成立犯罪,即诈骗罪。所以无论如何该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罪。
1 # hui_1980 发表于 2012-9-16 10: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段:“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能及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等,......已经及时兑现的,按兑现的财务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票面数额)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同时第二段:“不能及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可以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这表明,盗窃的存折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只要没有及时兑现,失主通过挂失等方式完全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金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因此,在没有窃取存折里面现金之前,就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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