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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于2001年3月驾车到外地去搞运输,在路上碰见了老朋友朱某,顺便捎带了朱某一程,两人好久不见,于是就到路边的饭店里去喝酒。在两人都喝醉了的情况下,阮某不顾交通规则,强行驾车,在路过一个学校的时候,阮某不小心撞倒一个老师,阮某看见周围围满了人,就把老师抬上汽车,准备送医院去抢救,在一个偏僻的地方,阮某看到四周没人,就与朱某商量,两人将老师抬下车,扔到草丛里,这时两人听到老师说话求救,惟恐老师醒后,对他们不利,于是就挖了一个坑,将老师埋葬,致使老师窒息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阮某和朱某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 阮某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 阮某和朱某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
  • 阮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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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anghouzhen 发表于 2015-1-31 23:04
阮某于2001年3月驾车到外地去搞运输,在路上碰见了老朋友朱某
11 # 检察官sir 发表于 2014-11-9 11:58
还不如当初直接跑了
10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5-15 16:40
哪里说重伤了?哪一行的哪个字?交通肇事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人死亡或3人重伤后果以上
2、造成仨人死亡负同等责任的
3、毁损公司财务 不能偿还数额30万以上
4造成一人重伤的以下情形
(1)吸毒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严重超载
(3)为逃避处罚逃逸的
(4)明知无牌照而驾驶
(5)驾驶废弃机动车
(6)明知没有安全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失灵而驾驶的
(7)无证驾驶
9 # sikaogogogo 发表于 2013-7-23 16:18
张波波 2009年07月04日 23:25:56
终于明白啦,原先我看到这道题总以为错了,先前我认为根据司法解释,阮某只应该定故...
8 # FALL敏1215 发表于 2012-7-4 15:29
这道题出得真的很好
7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9-24 22:00
各位都理解错啦....看這裡"前面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即阮某数罪并罚
6 #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7-31 17:34
没有证据证明老师受了重伤,故B有问题
5 # 朱朱建建 发表于 2009-7-17 23:10
不明白每个解释都不一样
4 # 张波波 发表于 2009-7-4 23:25
终于明白啦,原先我看到这道题总以为错了,先前我认为根据司法解释,阮某只应该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我没注意到这道题与司法解释所列的情况有着细微的区别,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代理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来看,行为人并不是以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这一行为与其交通肇事可以看成一个整体,所以只定一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应该把先前的交通肇事与之后的故意杀人分开来看,构成两罪。是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如将被害人埋葬)是决定定一罪还是定两罪的关键。
3 # passing 发表于 2009-6-11 23:20
"本题中,阮某与朱某两人在实施“将老师抬下车,扔到草丛里”时,如果开车离去造成老师死亡,那两个人都只定故意杀人罪共犯即可(阮某可不定交通肇事罪)。"
阮某应该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并罚,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名,一个是过失,一个是间接故意,不存在包容关系,为什么“阮某可不定交通肇事罪”?我也认为“阮某可不定交通肇事罪”的这一提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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