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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公司负债累累。为摆脱困境,该公司决定采取向社会发行新股的方式筹集急需的资金,为此,董事长和总经理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示财务部门伪造公司近三年来年年赢利的有关文件和材料,骗取了有关部门的许可,向社会发行了上千万元的新股。本案中应对以下哪些人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董事长
  • 公司总经理
  • 财务部门主管
  • 主要编造假账的会计师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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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19 14:46
3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6-15 10:58
[引用]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为一般主体!!!
3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6-15 10:58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 零下七度 发表于 2012-7-8 10:13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 零下七度 发表于 2012-7-8 10:12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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