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 » 刑法 » #7298 题目内容及评论
7298#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34000元
  • 30000元
  • 19000元
  • 15000元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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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myacha2002 发表于 2015-1-17 21:38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应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 # meiyang105 发表于 2014-9-9 22:22
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13 # xiao200321 发表于 2014-8-6 17:20
guangzaig <span title="2014-8-6 15:38">1&nbsp;小时前</span>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12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6 15:38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11 # 梅花九朵 发表于 2012-7-20 12:22
这给规避法律的人提供了机会。只要躲过几年就可以了!
10 # 陈枫丹 发表于 2012-6-7 22:37
本来很困,做错后为之一醒……
9 # 沈淼1 发表于 2012-4-10 11:11
追诉时效
8 # 王燕燕燕 发表于 2012-3-7 12:3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
最新 三千至一万以上 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万至十万以上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7 # lily6898 发表于 2012-1-14 11:30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应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应选。

6 # gyd 发表于 2011-8-10 10:39
真是比较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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