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7.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
第二,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三,司法建议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在审理案件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提出司法建议的必要就提,没有必要一案一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