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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甲市A区人民法院
  • 甲市B区人民法院
  • 乙市A区人民法院
  • 乙市B区人民法院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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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2 16:23
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此题的D,留置地)。
5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3 23:16
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人身被制所在土
4 # 皮皮猴55 发表于 2012-2-14 21:47
觉得D不正确。
3 # zp5875 发表于 2011-5-16 10:03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在B区工作,有可能是住在那里的
2 # 一一天天 发表于 2010-5-5 12:02
D不正确
1 # fancy912 发表于 2009-4-11 13:17
甲市B区可能是经常居住度啊。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这项处罚不是由乙市A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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