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7#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 经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 经复议而复议机关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 经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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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eined 发表于 2015-7-7 19:10
新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旧题了,可以淘汰
2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9 22:21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1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3 23:10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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