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教育局的拒绝行为既未侵犯杨某的人身权,也未侵犯其财产权
- 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权”
- 根据《教育法》第42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的规定,被告拒绝查卷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
- 原告仍可以就读于其他中学,其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
我选AD 答案却是BC
初中生为未成年人,主体资格没有问题,诉讼能力有问题哦。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