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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追加或变更被告
  •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 决定合并审理
  
本题有 1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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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newsvip 发表于 2016-2-29 23:09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2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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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meined 发表于 2015-7-7 18:52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0 # 盐盐盐咸 发表于 2015-4-10 14:04
新法二十七条已经规定,要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所以答案错误!
9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9 20:30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 # lu21315 发表于 2014-8-8 15:29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9-12 21:06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7 05:26
法院准予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原告同意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5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2 10:30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准予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原告同意。
4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2 10:26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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