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6369 题目内容及评论
6369#
英国的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
  • “对抗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 “辩论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发问,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主持法庭审理
  • 律师制度,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司其职,界限分明,互不统属,事务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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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0 11:58
A “对抗制”(辩论制=辩论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以积极审判者(消极仲裁人)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B “辩论制”(辩论制=辩论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发问,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主持法庭审理
C 律师制度,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D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司其职,界限分明,互不统属,事务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事务律师,可低级法院辩护,不得高级)。
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1-1 21:21
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以在低级的法院出庭辩护,但不得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5 15:58
英国的辩护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抗制,又称为“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辩论,提出各自的证据和主张,法官不主动调查发问,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主持法庭审理。

二是英国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以在低级的法院出庭辩护,但不得在高级法院出庭。
2 # zy10000 发表于 2012-7-25 17:58
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以在低级的法院出庭辩护,但不得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1 # 柏拉图发呆 发表于 2011-8-24 22:35
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而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以在低级的法院出庭辩护,但不得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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