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6267 题目内容及评论
6267#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在南宋,凌迟刑作为法定刑规定了下来,并在法律上赋予妇女财产继承权
  • 《明大诰》仅在明初具有效力,但其确立了法典的七篇结构
  •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刊印颁行的法典
  •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水平最高的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很大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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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9 09:20
《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刊印颁行的法典。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7:59
当时丞相已废、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的实际情况,修订的《大明律》,完全打破了原仿《唐律》旧例的做法,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冠《名例律》于篇首,
《大明律》使隋唐以来沿袭了八百多年的中国古代法典体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7:54
【记忆口诀】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1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6:01
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记忆口诀】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
大诰的特征:
(1)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2)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4)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关键词记忆:《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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