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6256 题目内容及评论
6256#
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 坐赃罪
  • 受所监临赃
  • 不枉法赃
  • 枉法赃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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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HZZXZQH 发表于 2017-7-30 14:59
坐赃是《唐律》规定的六种(六赃)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犯罪之一。六赃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是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以"坐赃论"的情况。主要涉及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唐代的借贷分为无偿借贷(负债)和有偿借贷(出举)。唐代对无偿借贷的保护力度大于有偿借贷,对于无偿借贷的债权人而言,若是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告官对债务人的财务牵掣(类似于扣押或执行)。唐律也允许债权人采用债权人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牵掣,但是如果牵掣之物价超过债权,则超过部分以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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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9 09:41
唐代的“六赃罪”:
一般人:坐赃、强盗赃、窃盗赃;
职务犯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7:33
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

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

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

受所监临赃 (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的钱物的行为),

此三者皆职务犯罪,必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

坐赃,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一般官吏接受财物后利用公私关系请求主管官吏曲法缘情的
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都构成坐赃罪

强盗赃,

窃盗赃。
3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5:08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一般官吏接受财物后利用公私关系请求主管官吏曲法缘情的;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都构成坐赃罪
2 # 里尔儿 发表于 2010-7-5 00:58
唐律,构成坐赃罪的情况很多,一般官吏接受财物 利用职权或利用公私关系 请求主管官吏曲法缘情的;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都构成坐赃罪,
1 # king724678 发表于 2010-3-16 21:33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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