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些以"坐赃论"的情况。主要涉及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唐代的借贷分为无偿借贷(负债)和有偿借贷(出举)。唐代对无偿借贷的保护力度大于有偿借贷,对于无偿借贷的债权人而言,若是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告官对债务人的财务牵掣(类似于扣押或执行)。唐律也允许债权人采用债权人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牵掣,但是如果牵掣之物价超过债权,则超过部分以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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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坐赃、强盗赃、窃盗赃;
职务犯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
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
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
受所监临赃 (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的钱物的行为),
此三者皆职务犯罪,必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
坐赃,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一般官吏接受财物后利用公私关系请求主管官吏曲法缘情的
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都构成坐赃罪
强盗赃,
窃盗赃。
一般官吏接受财物后利用公私关系请求主管官吏曲法缘情的;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都构成坐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