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宋太祖为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始定“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刺是刺字, 即古代黥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原是宋初作为宽贷死罪而立的刑罚,但到后来配法日多,成为常刑。
宋代刺配的盛行,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凌迟”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和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充军是明清时期常用的刑罚。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 “刑莫惨于此”。
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