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6202 题目内容及评论
6202#
两宋的法律形式包括下列哪几种?
  • 刑统
  • 编敕
  • 大诰
  • 条法事类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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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9 13:00
《宋刑统》是宋朝通行全国的根本大法,它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即将皇帝的单行敕分类整理汇编,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而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使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普及性。

南宋时期鉴于编敕的不便检索,又创制了一种“条法事类”的新的法律形式,即将编敕与令、格、式综合编纂,依事分类,总汇为书。这种立法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利司法官吏检索适用,如《庆元条法事类》等。

“大诰”则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6 # yuqian5188 发表于 2014-1-17 16:47
lawerhero 2012年08月14日 07:50:05
《宋刑统》是宋朝通行全国的根本大法,它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7:50
《宋刑统》是宋朝通行全国的根本大法,它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即将皇帝的单行敕分类整理汇编,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而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使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普及性。

南宋时期鉴于编敕的不便检索,又创制了一种“条法事类”的新的法律形式,即将编敕与令、格、式综合编纂,依事分类,总汇为书。这种立法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利司法官吏检索适用,如《庆元条法事类》等。

“大诰”则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4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3 11:32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3.律与敕的关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3 # 妩媚 发表于 2011-2-7 17:25
大诰乃明朱元璋时期
2 # luo5488 发表于 2010-6-27 21:37
大诰为何不是呀
1 # yulia 发表于 2010-3-25 18:03
条法事类——将编敕与令、格、式综合编纂,依事分类,总汇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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