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708 题目内容及评论
5708#
李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坠下山崖,就此下落不明。现已3年过去,李某的合伙人王某申请宣告其死亡,但李某之妻及其父母、子女坚决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李某下落不明未满法定期限,裁定驳回王某的申请
  • 应以李某之妻的意见为准,不得宣告死亡
  • 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不得宣告死L
  • 应以利害关系人王某的意见为准,宣告其死亡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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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小过儿 发表于 2017-7-26 15:50
已无顺序限制
13 # 15610168808 发表于 2016-4-29 20:17
longyin0319 2010-8-8 21:45
人身权利重于财产权利
12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1 02:48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的人没有提别人不可以提。
1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15 21:58
民通意见
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的人没有提别人不可以提。
10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31 11:10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的人没有提别人不可以提
9 # qq1250623619 发表于 2013-7-22 22:15
题目好精辟,好细啊!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7:23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的人没有提别人不可以提
7 # xlzhulawyer 发表于 2011-8-13 16:26
法理是保护配偶的人身权。
6 # 分享时刻 发表于 2011-6-5 10:48
说的有道理,支持!!
5 # 清心明志 发表于 2011-4-28 00:54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的人没有提别人不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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