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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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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3:24
《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20 20:42
民诉意见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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