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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依法改判
  • 裁定发回重审
  • 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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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ujin1 发表于 2012-9-13 15:38
浪费这么对的字了。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3:21
《民诉适用意见》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⑴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⑵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⑷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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