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实用新型或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