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如下
有的案件没有交换
大案要案疑难案职权启动 其他的当事人申请启动
一般两次,特殊多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应该是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吧
是可以不是必须.
简易程序可以不交换证据
一般不专门安排证据交换,而是在开庭时让双方出示证据.
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
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根据第40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一般不专门安排证据交换,而是在开庭时让双方出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