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100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0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 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 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 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 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本题有 2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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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yangchwei 发表于 2014-7-17 16:25
2005年试卷三第7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9 # 崛起卫辉 发表于 2014-6-11 14:47
D为啥不选?
18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3 19:13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1救助地或者2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3 19:10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 坦克马 发表于 2013-4-14 23:47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中没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只有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案件。
海难救助:救助地 或者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传播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15 # 重整旗鼓1 发表于 2012-11-21 20:23
更正:根据侍东波的讲义:对(一)、(二)类强调身份关系诉讼,如果对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诉讼,则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C项当选。
14 # 重整旗鼓1 发表于 2012-11-21 20:22
根据侍东波的讲义:对(一)、(二)类强调身份关系诉讼,如果对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诉讼,则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C项不当选。
13 # 厉若芸 发表于 2012-8-15 18:15
huangkexian 2012年05月09日 18:08:21
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吗?好像在哪个老师...

2012年指南针周末班上, 杨秀清讲的。。。。
[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还是算财产关系。仍旧被告住所地管辖]
1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5 10:05
《事诉讼法》第32条:“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只有两个地方法院可以管辖。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为了宏扬雷锋精神,提高救助者的救助热情,必须高效的对海难救助纠纷予以解决,减少诉累,在第一时间地点便于救助者实行救济,第一地点便是救助地,第二地点便是最先停靠地。
1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5 09:54
5 # claire88 发表于 2010年06月16日 17:19:16
[引用]
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吗
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务给付当然是身份关系,或者说是以确认之诉开始,以给付之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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