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三章 起诉【新】 » 刑事诉讼 » #4703 题目内容及评论
4703#
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 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 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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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yqonline 发表于 2020-4-1 09:59
公安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复核
先复议再复核,复议向同级,复核向上级,复议另找人,还要等决定,30日
4 # 颜如玉2013 发表于 2013-5-9 16:42
后边怎嘛没题了,审判,执行刑罚等章节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7-12 22:3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 # 人民法院报9329 发表于 2011-6-7 22:52
呵呵,慢慢进步。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13 17:37
《刑事诉讼法》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后才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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