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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担任一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该案上诉后,杨某又担任原一审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由于需要追加第三人,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杨某又担任第三人的诉讼代理。因此,杨律师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对杨某的行为,应该给予下列什么样的处分?
  • 警告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取消律师资格
  • 没收违法所得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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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6 20:48
只选A、D。B应为3个月以下。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6 20:47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8 # haomin20111 发表于 2013-9-2 09:18
什么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
7 # 满树伟 发表于 2013-5-9 00:31
按新律师法,只能选取A与D
6 # onereal 发表于 2012-8-14 16:37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5 # 鱼儿LOVE猪猪 发表于 2012-1-13 18:00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4 # guocui 发表于 2010-8-9 10:11
[按新律师法,只能选取A与D[/
3 # shenqi240168 发表于 2010-6-15 20:00
随着法律的修改和新法律的出现,一些题目可以更改答案和解释。
2 # 助我过司考吧 发表于 2009-10-9 11:15
按新律师法,只能选取A与D
1 # 助我过司考吧 发表于 2009-10-9 11:15
按新律师法,只能选取A与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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