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回避:委托人授权;
证人出庭:申请法院通知;
对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
(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回避:委托人授权;
证人出庭:申请法院通知;
对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