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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郑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下哪些有关本案的书面材料?
  • 立案决定书
  • 起诉意见书
  • 法医鉴定
  • 证人证言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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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ieyonli 发表于 2013-1-14 23:03
新刑訴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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