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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审核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司法部
  •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底毁其他律师,但可以用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拓展业务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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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7 07:26
律师法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2 # zhiguai2013 发表于 2011-8-3 13:47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6 09:53
律师法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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