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有关部门欲给予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该处罚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作出
- 辛律师在一次刑事辩护案件中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
- 王律师在一次民事诉讼活动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厅吊销其执业证书
- 在诉讼活动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司法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机构:其他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司法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机构:其他处罚。
省级司法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机构:其他处罚。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没有警告啊?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