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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为了取得对某民事诉讼的代理权,向该案当事人宣称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院长是自己的叔叔。但是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张律师并没有利用其与上述人民法院长的亲属关系。下列关于张律师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张律师在代理该案件过程中,并没有利用与人民法院院长的亲属关系,因此,没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 张律师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是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
  • 张律师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 张律师对其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院长的亲属关系进行了宣传并且实际进行了利用,才构成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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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6 12:09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全称是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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