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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A公司与北京市B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A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甲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甲律师为其进行了调查取证活动,并做好了诉讼准备。这时B公司也慕名找到甲律师要求该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正确做法是哪一种?
  • 同时接受A公司和B公司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 将B公司介绍给本所乙律师,由乙律师担任B公司诉讼代理人
  • 拒绝继续为A公司代理,接受B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 拒绝为B公司代理,建议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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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6 12:1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注意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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