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形式方式无限制,可以通知方式行使,亦可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故本题出题不严谨
这样理解,对否?
b合同有效,免责条款无效;d为效力待定,而可变更可撤销是合同已生效的!个人意见
虽然你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理由是错误的,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取决于第三人是否追认,只要追认合同就生效,不追认合同就无效,并不是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
B 的免责条款,属于显示公平吗?还是合法的?
如果是显示公平,则包含显示公平的条...
B 的免责条款,属于显示公平吗?还是合法的?
如果是显示公平,则包含显示公平的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