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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的辞退,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在年度考核中,第一年不合格,第二年合格,但第三年又不合格的
  • 虽然能够胜任现职工作,但因审判机构调整而调任他岗却遭本人拒绝的
  • 不打招呼外出旅游10天
  • 曾立功受奖,但骄傲自满,颇受当事人非议的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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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4 20:15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 # 梅花九朵 发表于 2012-7-10 11:11
建议解析改为1楼的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5 10:19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中国特色。法官也能随便撤
2 # lz123456789 发表于 2009-8-5 07:32
1 # hancock 发表于 2009-7-13 11:12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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