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5#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法官的选任,可在法学院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 法官王某为了家中经济问题与他人合伙创办一企业,并任副总经理
  • 法院院长的儿媳在本院担任刑庭审判员
  • 法官的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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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9-11 22:18
c项也可以吗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5 11:08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 # hancock 发表于 2009-7-13 11:17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 # hancock 发表于 2009-7-13 11:17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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