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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官应当予以辞退的是。
  • 助理审判员白某,出外旅游,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
  • 审判员姜某,以其为合议庭庭长判决的刑事案件二审被改判无罪
  • 审判员宋某,因法院机构改革需要调整工作,其拒绝法院的合理安排
  • 审判员顾某,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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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4 22:07
《法官法》第40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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