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江某于毕业后进入一家自行车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江某赔偿医药费",1980年出生到1999年,在被李某起诉后,诉讼中已满18岁,并且已经工作,可以推定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选什么也不该选A呀。
哪位好心人,给我个解释,真搞不明白!!!!!!!!!!!!!!!!!!!!!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这套卷子太胡扯了吧。。一会儿孩子赔,一会儿大人赔。。玩我们呢?[/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