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3387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87#
王某下落不明满5 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 只按其子的申请宣告失踪
  •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 让其妻和其子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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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zhengyongmei 发表于 2014-7-4 20:23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更何况本题还没有同一顺序的干扰。
9 # ZHOU菜菜 发表于 2014-5-20 16:08
《民通意见》第29 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8 # 未知未来 发表于 2011-2-20 07:16
对的,对的
7 # qilee1982 发表于 2010-6-30 23:24
答案正确啊,只能宣告死亡,关键是妻子是第一顺序人
6 # 彭艳琴 发表于 2010-5-27 11:35
答案有错吧,应该是宣告失踪啊。又不是同一顺序,怎么能按宣告死亡呢。
5 # yukekeyu7615799 发表于 2009-2-4 00:43
是啊
4 # kldwy 发表于 2009-1-18 17:23
答案选项有错误,不是我们选错了.答案就没有C
3 # cecilykj 发表于 2009-1-8 17:24
应该选第三个吧
2 # tobenumber1 发表于 2009-1-5 12:09
麻烦改一改啦~
1 # witchfay 发表于 2009-1-4 21:45
选项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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