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 刑法 » #3320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20#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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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younger630214 发表于 2013-4-15 21:00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 # younger630214 发表于 2013-4-15 20:56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9 20:55
万恶的A!老看花眼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9 20:55
bank002 2011年04月10日 08:47:33
B说“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不是不恰当啊?难道还有不可以的情形?因此,认为...

原则上是要最高院批准,但是实际操作上为了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基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只掌握生杀权
1 # bank002 发表于 2011-4-10 08:47
B说“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不是不恰当啊?难道还有不可以的情形?因此,认为B也是错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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