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3083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083#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 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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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u5211 发表于 2021-1-24 22:35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也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无权聚聚);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务是可以代位履行的,不具有专属性)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仅以原债权为限,是不包括瑕疵履行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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