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30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077#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5 月 6 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 约定 2014 年 5 月 5 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 2013 年 5 月 6 日与甲订立最高额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 2013 年 5 月 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 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该约定无效
  • 该约定合法有效
  • 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 2013 年 5 月 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 任
  • 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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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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