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2653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653#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 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
  • 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 设定此种抵押办理登记的部门应是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 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银行可以直接就甲交付给丙的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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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鸣桐 发表于 2021-10-26 16:00
D选项,办理抵押登记是不是主张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呢?如果未经登记,善意第三人也未付款,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1 # loyoyo 发表于 2018-12-3 09:01
工商部门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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