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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6#
【2017年】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 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 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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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敲木鱼的槌 发表于 2020-10-13 19:00
以公司名义签的,为什么不能代表?
6 # ding9yi 发表于 2020-4-6 13:15
好多题就是编的,故意把考点硬堆在一起......
5 # dwx0212 发表于 2020-3-30 22:44
对于题干中的行为能不能做成功,我们需要以题干的文字为准,比如父母单方将孩子的姓名更改,虽然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实行,但题干如果写了,那就是可以做,可行为的效力是否有效,总得现实一点吧?小王是公司的员工,又以公司名字签署承诺函,都说是公司名义了,居然还能说不能代表公司。。。。。
4 # dwx0212 发表于 2020-3-30 22:12
这种题目太脱离现实了
3 # orpin_z 发表于 2020-3-26 14:25
2 # Shuizhu513 发表于 2019-1-9 01:25
1 # jtshl 发表于 2018-8-2 00:29
α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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