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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7#
【2016年】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 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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