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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0#
【2016年】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 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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