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所谓无效者,只限于近亲、适龄、重婚(*1)。宣告之前,仍为有效。
所谓有效,则财产由按份为共有!且有配偶之权利义务(如作为义务)。唯人格独立为例外。
而婚姻自由,有胁迫、欺诈(如隐疾)者,得撤销。
既不属无效,也不属可撤销,唯行政之诉以否认。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