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7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1811 题目内容及评论
31811#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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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薪松同学 发表于 2020-12-9 21:12
婚姻神圣,按《条例》登记仅为行政确认。
所谓无效者,只限于近亲、适龄、重婚(*1)。宣告之前,仍为有效。
所谓有效,则财产由按份为共有!且有配偶之权利义务(如作为义务)。唯人格独立为例外。
而婚姻自由,有胁迫、欺诈(如隐疾)者,得撤销。
既不属无效,也不属可撤销,唯行政之诉以否认。
3 # 刚NC 发表于 2020-9-15 22:39
精神病是不是重大疾病
2 # 刚NC 发表于 2020-9-15 22:39
精神病是不是重大疾病
1 # 怿逍遥 发表于 2019-4-28 14:46
实务中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父母共同到公安机关确认,这个题答案和现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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