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7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17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31777#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 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 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 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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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wx0212 发表于 2020-4-3 12:48
对B选项持异议,抚养和监护是两个概念,虽然约定由余某抚养,但余某妻子并不丧失监护权啊,她的监护权并不需要协议来确定,而应该是法定的才对啊!
3 # yinwenabc123 发表于 2019-5-2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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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inwenabc123 发表于 2019-5-2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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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远没多远 发表于 2019-3-13 09:10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中“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是指除父母之外的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第三十条立法本意应当是指“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前提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余某和其妻虽然离婚,但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并没有改变,也就无从谈起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所以B项表述应当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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