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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确定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有:
  •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
  •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
  •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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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石2008 发表于 2010-12-15 15:59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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