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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 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 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 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 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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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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