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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8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可不开庭审理
  • 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 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 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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