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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梅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郭紫薇诉洪以期离婚析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生效后,洪以期的前妻江昱声称属于自己的在“江洪电站”的40%的股份,被香梅区人民法院纳入了郭紫薇与洪以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平均分割。江昱愤然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关于江昱提起的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法院不能受理江昱的起诉,因为江昱在郭紫薇诉洪以期离婚析产纠纷案件中,本就不能作为第三人
  • 法院可以受理江昱的起诉,但江昱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
  • 如果法院曾经通知江昱作为第三人参加郭紫薇诉洪以期离婚析产纠纷诉讼,而江昱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则法院不能受理江昱的起诉
  • 江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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